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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07)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7.02.21. 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一、復貴學會 107年 1月12日都更產發字第 107012001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略摘)疑「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
      建築物......」,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依本條例單獨重
      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三、至於僅有建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及面臨私設巷道可否適用本條例建築等疑義,因涉
      及合法建築物認定及指定建築線等事項,宜請檢具個案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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