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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07)

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工程管理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9.14.府都建字第10760251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內政部營建署 106年11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01506號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7年 7月 4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76094003號函辦理。

二、按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1項規定:「申請建造、雜項及拆除等執照應檢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同項第 1款規定:「(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圖樣: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 ,及其他市政府規定之圖說。」,同項第 2款規定:「 ...(四)圖樣 :地形圖... 」,先予敘明。

三、基於土地登記謄本係屬政府公文書之一種,對外具有公示力,且建築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訂有相關權責及預防措施,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以解決建築基地實地測量面積計算圖與土地謄本面積不一致之問題。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倘有實測面積與土地謄本面積不符疑義,請逕洽地政機關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 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6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 034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詳全文: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terpretation_Content.aspx?SOID=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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